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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朝冈实岭|25年修正版(主/
日期:2025-12-02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核心提示ღღღ✿◈:为了保证食品安全ღღ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ღღ✿◈,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ღღ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ღღ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ღღღ✿◈,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ღღ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ღღღ✿◈。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ღღღ✿◈、容器朝冈实岭ღღღ✿◈、洗涤剂ღღღ✿◈、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ღ✿◈、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ღღღ✿◈;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ღღ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ღღღ✿◈。但是ღღღ✿◈,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ღღღ✿◈、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ღღღ✿◈、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ღღღ✿◈,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ღღღ✿◈。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ღღღ✿◈、风险管理ღღღ✿◈、全程控制ღღღ✿◈、社会共治ღღღ✿◈,建立科学ღღ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ღ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ღღ✿◈,保证食品安全ღღღ✿◈,诚信自律ღღ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ღღღ✿◈,接受社会监督ღღღ✿◈,承担社会责任ღღ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ღღ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ღღღ✿◈,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朝冈实岭ღღღ✿◈,统一领导ღღღ✿◈、组织ღღღ✿◈、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ღღ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ღღღ✿◈,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ღღღ✿◈。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ღ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ღღ✿◈。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ღღ✿◈、考核ღ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ღღ✿◈、考核ღღ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ღღ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ღღღ✿◈,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ღღღ✿◈、密切配合ღღ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ღღღ✿◈,依法行使职权ღღღ✿◈,承担责任ღღღ✿◈。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ღღ✿◈,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ღღღ✿◈,提供食品安全信息ღღღ✿◈、技术等服务ღღღ✿◈,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ღღ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ღღღ✿◈,宣传ღღ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ღ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朝冈实岭ღღ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ღღ✿◈,鼓励社会组织ღღ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ღ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ღ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ღღღ✿◈,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ღღღ✿◈,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ღღღ✿◈。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ღ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ღღღ✿◈,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ღღღ✿◈。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ღღღ✿◈、公正ღღღ✿◈。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ღღღ✿◈、应用研究ღღღ✿◈,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ღღღ✿◈。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ღღღ✿◈,加快淘汰剧毒ღღღ✿◈、高毒ღღღ✿◈、高残留农药ღღღ✿◈,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ღღ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ღღღ✿◈。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ღღღ✿◈,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ღღღ✿◈,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ღღღ✿◈。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ღღღ✿◈,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ღღ✿◈。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ღ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ღღღ✿◈,认为必要的ღღღ✿◈,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ღღ✿◈。

  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ღღ✿◈,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ღ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ღღღ✿◈,制定ღღღ✿◈、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ღღ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ღღღ✿◈。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ღღღ✿◈,保证监测数据真实ღღღ✿◈、准确ღღღ✿◈,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ღღ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ღღ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ღღღ✿◈、收集相关数据ღღღ✿◈。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ღღღ✿◈。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ღღ✿◈,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ღღღ✿◈。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ღღღ✿◈,运用科学方法ღღ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ღღ✿◈、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ღღღ✿◈,对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ღღღ✿◈、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ღღ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ღღღ✿◈,成立由医学ღღღ✿◈、农业ღღღ✿◈、食品ღღღ✿◈、营养ღღღ✿◈、生物ღღღ✿◈、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ღღღ✿◈。

  对农药ღღღ✿◈、肥料ღღღ✿◈、兽药ღღ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ღღღ✿◈,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ღღღ✿◈。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ღღღ✿◈;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ღღ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ღღღ✿◈,并提供风险来源ღღღ✿◈、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ღღღ✿◈、资料ღღღ✿◈。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ღ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ღღ✿◈,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ღღ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ღღღ✿◈、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ღღღ✿◈、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ღღ✿◈。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ღღ✿◈,得出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ღღ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ღღღ✿◈,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ღღღ✿◈,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ღ✿◈,确保该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ღღღ✿◈;需要制定ღღღ✿◈、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ღღღ✿◈、修订ღღ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ღღ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ღღ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ღღ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ღ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ღღღ✿◈,应当按照科学ღღღ✿◈、客观ღღღ✿◈、及时ღღღ✿◈、公开的原则ღღღ✿◈,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ღ✿◈、认证机构ღღღ✿◈、食品行业协会ღღღ✿◈、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ღღღ✿◈,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ღღღ✿◈。

  (一)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ღღღ✿◈,农药残留ღღღ✿◈、兽药残留ღღღ✿◈、生物毒素ღღ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ღღღ✿◈;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ღღ✿◈、公布ღღ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ღღღ✿◈。

  食品中农药残留ღღღ✿◈、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ღღ✿◈、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ღ✿◈,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ღღ✿◈,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ღღ✿◈,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ღღღ✿◈,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ღ✿◈、消费者ღღღ✿◈、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ღღ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ღღ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ღღღ✿◈、农业ღღღ✿◈、食品ღღღ✿◈、营养ღღღ✿◈、生物ღღღ✿◈、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ღ✿◈、食品行业协会ღღღ✿◈、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ღღღ✿◈,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ღღღ✿◈。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ღღღ✿◈,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ღღ✿◈,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ღღ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ღ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ღღღ✿◈,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ღღღ✿◈。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ღღღ✿◈,在本企业适用ღღღ✿◈,并报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ღღ✿◈。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ღ✿◈、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ღღღ✿◈,供公众免费查阅ღღღ✿◈、下载ღღღ✿◈。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ღღღ✿◈、解答ღღღ✿◈。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ღღღ✿◈,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ღღღ✿◈,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ღღ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ღღღ✿◈、汇总ღღღ✿◈,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ღ✿◈、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ღღღ✿◈,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ღღ✿◈。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ღღ✿◈、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ღღღ✿◈、包装ღღღ✿◈、贮存等场所ღღღ✿◈,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ღღღ✿◈,并与有毒ღღღ✿◈、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ღღღ✿◈;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ღღ✿◈、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ღღღ✿◈,有相应的消毒ღღღ✿◈、更衣ღღღ✿◈、盥洗ღღღ✿◈、采光ღღღ✿◈、照明ღღღ✿◈、通风ღღღ✿◈、防腐ღღღ✿◈、防尘ღღღ✿◈、防蝇ღღღ✿◈、防鼠ღღღ✿◈、防虫ღღღ✿◈、洗涤以及处理废水ღღღ✿◈、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ღღ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ღღღ✿◈,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ღღღ✿◈、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ღღღ✿◈,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ღღღ✿◈、不洁物ღღღ✿◈;

  (五)餐具ღღღ✿◈、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ღღღ✿◈,使用前应当洗净ღღღ✿◈、消毒ღღღ✿◈,炊具ღღღ✿◈、用具用后应当洗净ღღღ✿◈,保持清洁ღღღ✿◈;

  (六)贮存ღღღ✿◈、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ღღღ✿◈、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朝冈实岭ღღღ✿◈、无害ღღღ✿◈,保持清洁ღღღ✿◈,防止食品污染ღღღ✿◈,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ღღღ✿◈、湿度等特殊要求ღღ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ღღღ✿◈、有害物品一同贮存ღღღ✿◈、运输ღღღ✿◈;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ღღღ✿◈,生产经营食品时ღღღ✿◈,应当将手洗净ღღ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朝冈实岭ღღღ✿◈、帽等ღღღ✿◈;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ღღღ✿◈,应当使用无毒ღღღ✿◈、清洁的容器ღღღ✿◈、售货工具和设备ღღ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ღღ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ღღღ✿◈;

  (二)致病性微生物ღღღ✿◈,农药残留ღღღ✿◈、兽药残留ღღღ✿◈、生物毒素ღღ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ღ✿◈;

  (六)腐败变质ღღღ✿◈、油脂酸败ღღღ✿◈、霉变生虫ღღღ✿◈、污秽不洁ღღღ✿◈、混有异物ღღღ✿◈、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ღღღ✿◈。从事食品生产ღღღ✿◈、食品销售ღღღ✿◈、餐饮服务ღღ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ღღღ✿◈。但是ღღღ✿◈,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ღღღ✿◈,不需要取得许可ღღღ✿◈。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ღღღ✿◈,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ღღ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ღღღ✿◈,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ღღ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ღღღ✿◈,准予许可ღღ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ღღ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ღ✿◈。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ღღ✿◈,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ღღღ✿◈、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ღღ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ღღღ✿◈、无毒ღღღ✿◈、无害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ღ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ღღ✿◈、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ღღღ✿◈,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ღღღ✿◈,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ღღღ✿◈,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ღღღ✿◈,进入集中交易市场ღღღ✿◈、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ღღღ✿◈,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ღღღ✿◈、时段经营ღღღ✿◈。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ღღღ✿◈,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ღ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ღღღ✿◈;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ღ✿◈,准予许可并公布ღღ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ღღღ✿◈,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ღღღ✿◈。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ღღ✿◈、公布ღღღ✿◈。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ღღ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ღღღ✿◈,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ღღღ✿◈、生产设备或者设施ღღ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ღღ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ღღღ✿◈,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ღღღ✿◈。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ღღღ✿◈,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ღღღ✿◈;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ღღღ✿◈。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ღ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ღ✿◈。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ღღღ✿◈,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ღღღ✿◈。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ღღ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ღღღ✿◈,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ღღღ✿◈、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ღღღ✿◈,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ღღღ✿◈。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ღღღ✿◈,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ღღღ✿◈,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ღღღ✿◈;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ღღღ✿◈、运输记录ღღღ✿◈,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ღღ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ღ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ღღღ✿◈,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ღღ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ღღღ✿◈、变造或者使用伪造ღღღ✿◈、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ღღღ✿◈、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ღღღ✿◈。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ღღ✿◈。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ღღ✿◈、调整ღ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ღღ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ღღღ✿◈,保证食品可追溯ღღღ✿◈。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ღღღ✿◈、留存生产经营信息ღღ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ღღღ✿◈。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ღ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ღღ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ღღ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ღ✿◈,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ღღღ✿◈。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ღღღ✿◈,不得上岗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ღღღ✿◈。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ღღღ✿◈。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ღღ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ღღღ✿◈,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ღ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ღღ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ღღღ✿◈。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ღღ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ღღღ✿◈。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ღღღ✿◈,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ღღ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ღღღ✿◈,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ღ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ღ✿◈。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ღღღ✿◈,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ღღ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ღღღ✿◈。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ღღ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ღღღ✿◈,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ღღღ✿◈;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ღღღ✿◈,应当依法撤销认证ღღ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ღღღ✿◈。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ღღღ✿◈、肥料ღღღ✿◈、兽药ღღ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ღღ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ღღ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ღღღ✿◈。禁止将剧毒ღღღ✿◈、高毒农药用于蔬菜ღღღ✿◈、瓜果ღღღ✿◈、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ღღღ✿◈,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ღღ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ღღ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ღღ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ღღ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ღღღ✿◈、规格ღღღ✿◈、数量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ღღღ✿◈;没有明确保质期的ღღ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ღღღ✿◈。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ღ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ღღ✿◈、规格ღღღ✿◈、数量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检验合格证号ღღ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ღ✿◈。

  第五十二条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ღღ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ღღ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ღღღ✿◈。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ღღ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ღღ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ღღ✿◈、规格ღღღ✿◈、数量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ღღღ✿◈,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ღღღ✿◈,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ღღ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ღღ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ღღღ✿◈、规格ღღღ✿◈、数量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ღღ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ღღ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ღღღ✿◈。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ღღღ✿◈,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ღღ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ღღღ✿◈。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ღღღ✿◈,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ღღ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ღღღ✿◈,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ღღღ✿◈,不得加工或者使用ღღღ✿◈。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ღღღ✿◈、贮存ღღღ✿◈、陈列等设施ღღღ✿◈、设备ღღღ✿◈;定期清洗ღღღ✿◈、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ღღღ✿◈、冷冻设施ღღ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ღღღ✿◈、饮具进行清洗消毒ღღღ✿◈,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ღღღ✿◈、饮具ღღღ✿◈;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ღღღ✿◈、饮具的ღღ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ღ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ღღღ✿◈。

  第五十七条学校ღღღ✿◈、托幼机构ღღღ✿◈、养老机构ღღ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ღღ✿◈;从供餐单位订餐的ღღღ✿◈,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ღღღ✿◈,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ღღ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ღღ✿◈,当餐加工ღღღ✿◈,确保食品安全ღღღ✿◈。

  学校ღღღ✿◈、托幼机构ღღღ✿◈、养老机构ღღ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ღღ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ღღ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ღღღ✿◈。

  第五十八条餐具ღ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ღღღ✿◈、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ღღღ✿◈,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ღღღ✿◈、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ღღღ✿◈、卫生规范ღღღ✿◈。

  餐具ღ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ღღღ✿◈、饮具进行逐批检验ღღ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ღღღ✿◈,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ღღ✿◈。消毒后的餐具ღღღ✿◈、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ღღღ✿◈、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ღ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ღღ✿◈、规格ღღღ✿◈、数量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检验合格证号ღღ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ღღღ✿◈,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ღღ✿◈、规格ღღღ✿◈、数量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ღღ✿◈、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ღღღ✿◈,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ღღ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ღღ✿◈,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ღღღ✿◈,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ღ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ღღ✿◈。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ღ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ღღ✿◈;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ღღღ✿◈,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ღღ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ღ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ღ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ღღღ✿◈,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ღღღ✿◈。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ღღ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ღღ✿◈,应当立即停止生产ღღღ✿◈,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ღღ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ღღ✿◈,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ღღღ✿◈。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ღ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ღღ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ღღ✿◈,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ღღღ✿◈。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ღღღ✿◈,应当立即召回ღღღ✿◈。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ღღ✿◈,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ღღღ✿◈、销毁等措施ღღღ✿◈,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对因标签ღღღ✿◈、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ღღღ✿◈,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ღღღ✿◈;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ღ✿◈;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ღღღ✿◈、销毁的ღღღ✿◈,应当提前报告时间ღღღ✿◈、地点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ღღღ✿◈,可以实施现场监督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ღ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ღღღ✿◈,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ღღ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ღღღ✿◈,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ღღღ✿◈,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ღ✿◈。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ღ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ღღღ✿◈、数量ღ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ღღღ✿◈。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ღღღ✿◈、保鲜ღღღ✿◈、贮存ღღღ✿◈、运输中使用保鲜剂ღღღ✿◈、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ღღ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ღ✿◈。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ღღღ✿◈,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ღღღ✿◈、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ღ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ღ✿◈、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ღ✿◈。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ღღღ✿◈、说明书和包装ღღღ✿◈。标签ღღღ✿◈、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ღღღ✿◈、第八项ღღღ✿◈、第九项规定的事项ღღღ✿◈,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ღღღ✿◈、用量ღღღ✿◈、使用方法ღღ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ღღღ✿◈。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ღღ✿◈、说明书ღღ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ღღ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ღღ✿◈、治疗功能ღღღ✿◈。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ღღ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ღღ✿◈。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ღღ✿◈、说明书应当清楚ღღღ✿◈、明显ღღღ✿◈,生产日期ღღღ✿◈、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ღღღ✿◈,容易辨识ღღღ✿◈。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ღღ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ღღ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ღღ✿◈、治疗功能ღ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ღღღ✿◈、合法性负责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ღღღ✿◈、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ღ✿◈。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ღ✿◈。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ღღ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ღღ✿◈、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ღღღ✿◈、调整并公布ღღღ✿◈。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ღღღ✿◈、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ღღღ✿◈;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ღღღ✿◈,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ღღღ✿◈。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ღღ✿◈。但是ღღ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ღღღ✿◈、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ღღღ✿◈,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ღ✿◈。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ღ✿◈。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ღღღ✿◈,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ღღღ✿◈、产品配方ღღღ✿◈、生产工艺ღღღ✿◈、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ღღღ✿◈、标签ღღღ✿◈、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ღღ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ღღ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ღღღ✿◈,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ღღღ✿◈,准予注册ღღღ✿◈;对不符合要求的ღღღ✿◈,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ღ✿◈。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ღღღ✿◈,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ღღღ✿◈。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ღღღ✿◈,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ღღღ✿◈、生产工艺ღღღ✿◈、标签ღღღ✿◈、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ღღღ✿◈。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ღღღ✿◈、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ღღ✿◈、治疗功能ღღღ✿◈,内容应当真实ღღ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ღღღ✿◈,载明适宜人群ღღღ✿◈、不适宜人群ღღღ✿◈、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ღღღ✿◈,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ღღღ✿◈。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ღღღ✿◈、说明书相一致ღღ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ღღღ✿◈,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ღღღ✿◈;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ღღღ✿◈,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ღღღ✿◈。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ღღღ✿◈。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ღღ✿◈。注册时ღღღ✿◈,应当提交产品配方ღღღ✿◈、生产工艺ღღღ✿◈、标签ღღღ✿◈、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ღღღ✿◈、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ღღ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ღღღ✿◈。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ღღღ✿◈,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ღღღ✿◈,保证食品安全ღღღ✿◈。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ღღღ✿◈、辅料等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等ღღღ✿◈,应当符合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ღ✿◈,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ღღღ✿◈。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ღ✿◈。

  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ღღ✿◈。注册时ღღღ✿◈,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ღღღ✿◈、安全性的材料ღღღ✿◈。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ღღ✿◈,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ღღ✿◈。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ღ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ღ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目录ღღღ✿◈,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ღღღ✿◈。

  保健食品ღ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ღღ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ღღ✿◈。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ღ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ღ✿◈、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ღღღ✿◈,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ღღღ✿◈,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ღღღ✿◈,保证其有效运行ღღ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ღღღ✿◈。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ღღღ✿◈,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ღ✿◈。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ღღღ✿◈,尊重科学ღღღ✿◈,恪守职业道德ღღღ✿◈,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ღღღ✿◈、公正ღღღ✿◈,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ღღღ✿◈。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ღღღ✿◈。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ღღღ✿◈,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ღღღ✿◈。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ღღღ✿◈。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ღღღ✿◈,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ღღღ✿◈,不得免检ღღღ✿◈。进行抽样检验ღღღ✿◈,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ღღღ✿◈,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ღღღ✿◈,并支付相关费用ღღღ✿◈;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ღღღ✿◈。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ღ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ღღღ✿◈,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ღღღ✿◈。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ღღღ✿◈。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ღღღ✿◈。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ღღღ✿◈,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ღღღ✿◈,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ღღღ✿◈。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ღღღ✿◈。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ღღღ✿◈,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ღღღ✿◈。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ღღღ✿◈、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ღღ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ღღღ✿◈。

  进口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ღღღ✿◈。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ღღ✿◈,由境外出口商ღღღ✿◈、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ღ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ღღღ✿◈,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ღ✿◈,决定暂予适用ღღღ✿◈,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ღ✿◈。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ღ✿◈,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ღღ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ღღღ✿◈,对前款规定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ღღღ✿◈。检验结果应当公开ღღღ✿◈。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ღღღ✿◈、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ღღ✿◈,并对标签ღღ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ღღ✿◈。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ღღღ✿◈、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ღღ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ღღღ✿◈;审核不合格的ღღღ✿◈,不得进口ღღღ✿◈。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ღღ✿◈,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ღღღ✿◈,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ღღღ✿◈。

  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ღღღ✿◈,或者在进口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ღ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ღღღ✿◈,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ღღღ✿◈、农业行政部门通报ღღღ✿◈。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ღღღ✿◈。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ღ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ღღ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ღ✿◈。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ღღღ✿◈、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ღღ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ღღღ✿◈。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ღღღ✿◈,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ღ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ღღ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ღღღ✿◈、代理商ღღღ✿◈、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ღღღ✿◈。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ღღღ✿◈;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ღღ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ღღღ✿◈。标签ღღღ✿◈、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ღ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ღღღ✿◈、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ღღ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ღღღ✿◈、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ღღ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ღღღ✿◈,不得进口ღღღ✿◈。

  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ღღ✿◈、规格ღღღ✿◈、数量ღღღ✿◈、生产日期ღღღ✿◈、生产或者进口批号ღღღ✿◈、保质期ღღღ✿◈、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ღღღ✿◈、地址及联系方式ღღღ✿◈、交货日期等内容ღ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ღ✿◈。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ღღ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ღღღ✿◈、机构和企业ღღღ✿◈:

  (三)国际组织ღღღ✿◈、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ღღღ✿◈,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ღღღ✿◈、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ღღ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ღღ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ღღღ✿◈,建立信用记录ღღ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ღღღ✿◈。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ღღ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ღღღ✿◈,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ღღღ✿◈。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ღღღ✿◈,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ღღღ✿◈,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ღ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ღღღ✿◈,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ღ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ღღ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ღღღ✿◈、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ღღღ✿◈、预防预警机制ღღღ✿◈、处置程序ღღღ✿◈、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ღღ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ღღ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ღღღ✿◈。

  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ღღ✿◈,防止事故扩大ღღღ✿◈。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ღღღ✿◈,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ღ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ღღ✿◈,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ღ✿◈。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ღღღ✿◈。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ღ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ღ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ღღღ✿◈,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ღღღ✿◈,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ღღ✿◈。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ღღღ✿◈,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ღღღ✿◈,并采取下列措施ღღ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ღღღ✿◈: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ღღღ✿◈,并立即进行检验ღღღ✿◈;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ღღ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ღღ✿◈;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ღღღ✿◈,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ღღღ✿◈,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ღღღ✿◈、说明ღღ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ღღ✿◈,启动应急预案ღღღ✿◈,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ღღ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ღ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ღღღ✿◈,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ღღღ✿◈,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ღღ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ღღღ✿◈。

  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ღ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ღღ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ღღ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ღღღ✿◈。

  涉及两个以上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ღღღ✿◈。

  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ღ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ღღღ✿◈、尊重科学的原则ღღღ✿◈,及时ღღღ✿◈、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ღღღ✿◈,认定事故责任ღღღ✿◈,提出整改措施ღღღ✿◈。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ღღ✿◈,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ღღღ✿◈,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ღ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ღ✿◈、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ღღღ✿◈,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ღღ✿◈,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ღღ✿◈,不得拒绝ღღღ✿◈。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ღღ✿◈、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ღღ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ღღღ✿◈、方式和频次ღღღ✿◈,实施风险分级管理ღ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ღღღ✿◈,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ღღღ✿◈。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ღღღ✿◈,保健食品标签ღღღ✿◈、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ღ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ღღღ✿◈,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ღღ✿◈:

  (四)查封ღღღ✿◈、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ღღღ✿◈,需要制定ღღ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ღღღ✿◈,在制定ღღ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ღ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ღღღ✿◈,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ღღღ✿◈。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ღ✿◈,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ღღღ✿◈。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ღღ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ღღ✿◈,记录许可颁发ღღღ✿◈、日常监督检查结果ღღღ✿◈、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ღღ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ღღ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ღღ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ღ✿◈,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ღღ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ღღღ✿◈,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ღღ✿◈,进行整改ღღღ✿◈,消除隐患ღღღ✿◈。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ღღღ✿◈,接受咨询ღღღ✿◈、投诉ღღღ✿◈、举报ღღღ✿◈。接到咨询ღღღ✿◈、投诉ღღღ✿◈、举报ღღღ✿◈,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ღღ✿◈,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ღღღ✿◈、核实ღღღ✿◈、处理ღღ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ღღ✿◈,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ღღღ✿◈、投诉ღღღ✿◈、举报人ღღღ✿◈。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ღღღ✿◈,不得推诿ღღ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ღღღ✿◈,给予举报人奖励ღღღ✿◈。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ღღ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ღღღ✿◈,该企业不得以解除ღღღ✿◈、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ღღღ✿◈、法规ღღღ✿◈、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ღღღ✿◈,并组织考核ღღღ✿◈。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ღღღ✿◈,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ღ✿◈、食品行业协会ღღღ✿◈、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ღღღ✿◈、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ღღღ✿◈,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ღღღ✿◈、举报ღღღ✿◈。接到投诉ღღღ✿◈、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ღღღ✿◈,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ღღღ✿◈;涉嫌违法违纪的ღღღ✿◈,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ღღღ✿◈,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ღღღ✿◈,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ღღ✿◈。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ღღღ✿◈,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ღღ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ღღ✿◈。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ღ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ღღ✿◈,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ღღღ✿◈,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ღღ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ღ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ღღ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ღ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ღღღ✿◈,也可以由有关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ღღღ✿◈。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ღღღ✿◈、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ღღღ✿◈,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ღღღ✿◈,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ღღ✿◈;必要时ღღღ✿◈,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ღღღ✿◈,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ღღღ✿◈、专业机构ღღღ✿◈、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ღღღ✿◈、分析ღღღ✿◈,并及时公布结果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ღ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ღღღ✿◈。对移送的案件ღღ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ღღ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ღღღ✿◈,应当立案侦查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ღღღ✿◈,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ღღღ✿◈,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ღღღ✿◈,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ღღ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ღღღ✿◈。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ღღღ✿◈、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ღღ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ღღღ✿◈,予以协助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ღღ✿◈,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ღ✿◈、设备ღ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ღ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ღ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ღ✿◈、设备ღ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ღ✿◈,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ღ✿◈,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ღღ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ღღღ✿◈、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ღღ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ღღღ✿◈,或者经营上述食品ღღღ✿◈;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ღღღ✿◈,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ღღ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ღ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违法使用剧毒ღღღ✿◈、高毒农药的ღღღ✿◈,除依照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ღღღ✿◈,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ღ✿◈、设备ღ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ღ✿◈: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ღღღ✿◈,农药残留ღღღ✿◈、兽药残留ღღღ✿◈、生物毒素ღღ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或者经营上述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ღღღ✿◈、油脂酸败ღღღ✿◈、霉变生虫ღღღ✿◈、污秽不洁ღღღ✿◈、混有异物ღღღ✿◈、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ღ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ღღ✿◈,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ღღ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ღღ✿◈;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ღღ✿◈,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ღღ✿◈;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ღღღ✿◈,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ღღ✿◈。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ღღღ✿◈、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ღღღ✿◈,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ღღღ✿◈、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的ღღღ✿◈,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ღ✿◈,未通过安全性评估ღღღ✿◈,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ღ✿◈、设备朝冈实岭ღ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ღ✿◈,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ღ✿◈,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ღღ✿◈: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ღღ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

  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ღღ✿◈、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ღ✿◈,处二千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给予警告ღ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ღღ✿◈: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ღ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ღღღ✿◈、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ღ✿◈;

  (三)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ღღ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ღღ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ღღღ✿◈;

  (五)餐具ღღღ✿◈、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ღღღ✿◈,使用前未经洗净ღღღ✿◈、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ღღღ✿◈,或者餐饮服务设施ღღღ✿◈、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ღღღ✿◈、清洗ღღღ✿◈、校验ღღღ✿◈;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ღღ✿◈;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ღ✿◈,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ღღ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ღღ✿◈;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产品配方ღღღ✿◈、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ღ✿◈;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ღღღ✿◈,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ღღღ✿◈,未按规定处理ღღღ✿◈;

  餐具ღ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ღღღ✿◈,使用洗涤剂ღღღ✿◈、消毒剂ღღღ✿◈,或者出厂的餐具ღღღ✿◈、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ღღ✿◈,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ღღ✿◈、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ღღღ✿◈,依照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ღღღ✿◈、报告的ღ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ღღ✿◈,给予警告ღღღ✿◈;隐匿ღღღ✿◈、伪造ღღღ✿◈、毁灭有关证据的ღ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ღღ✿◈,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ღღღ✿◈,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ღ✿◈,未通过安全性评估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ღ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ღ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ღღ✿◈、柜台出租者ღღღ✿◈、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ღღღ✿◈,或者未履行检查ღღღ✿◈、报告等义务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ღ✿◈,责令停业ღღ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ღღ✿◈、审查许可证ღღღ✿◈,或者未履行报告ღღღ✿◈、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ღ✿◈,责令停业ღღ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ღღ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ღ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ღღღ✿◈、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ღღღ✿◈,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ღ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ღღღ✿◈,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ღ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ღღღ✿◈,应当履行其承诺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ღღღ✿◈、运输和装卸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ღღ✿◈,给予警告ღ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ღღღ✿◈,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除吊销许可证外ღღღ✿◈,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伪造ღღღ✿◈、变造或者使用伪造ღღღ✿◈、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ღღღ✿◈、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ღღღ✿◈,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ღღღ✿◈、核验义务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ღღ✿◈,给予警告ღ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拒绝ღღღ✿◈、阻挠ღღღ✿◈、干涉有关部门ღღ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ღღღ✿◈、事故调查处理ღღღ✿◈、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ღ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ღღღ✿◈,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对举报人以解除ღღღ✿◈、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ღღ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ღღღ✿◈、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ღღ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ღღ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ღღ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ღღღ✿◈,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ღღ✿◈、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ღ✿◈。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ღღ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ღღ✿◈,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ღღ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ღღ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ღღღ✿◈,可以免予处罚ღღღ✿◈,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ღ✿◈;造成人身ღღღ✿◈、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ღ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ღღ✿◈、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ღღღ✿◈、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ღღღ✿◈、评估信息的ღღღ✿◈,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ღღღ✿◈、开除处分ღღღ✿◈;有执业资格的ღღღ✿◈,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ღ✿◈、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ღღ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ღღ✿◈,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ღღღ✿◈,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ღღ✿◈,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ღღღ✿◈;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ღღ✿◈,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ღღღ✿◈;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ღ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爱游戏app最新官网登录ღღღ✿◈。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ღღ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ღღ✿◈。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ღ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ღღღ✿◈,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ღღღ✿◈,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ღღ✿◈,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ღ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责令停业ღღღ✿◈,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ღღღ✿◈,撤销其执业资格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ღღღ✿◈,欺骗消费者ღღღ✿◈,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ღღღ✿◈、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ღღ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ღღღ✿◈。

  广告经营者ღღღ✿◈、发布者设计ღღღ✿◈、制作ღღღ✿◈、发布虚假食品广告ღ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ღღღ✿◈、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ღ✿◈、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ღ✿◈,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ღ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ღღღ✿◈、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ღ✿◈。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仍然销售该食品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ღღ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编造ღღ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ღ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ღ✿◈。

  媒体编造ღღ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ღ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ღ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ღღღ✿◈;使公民ღ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依法承担消除影响ღღღ✿◈、恢复名誉ღღღ✿◈、赔偿损失ღღღ✿◈、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ღღ✿◈;情节较重的ღ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ღღ✿◈: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ღღღ✿◈,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ღღ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ღ✿◈: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ღღ✿◈,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ღღ✿◈,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ღღ✿◈;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ღღ✿◈,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ღღ✿◈、启动应急预案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ღღ✿◈;情节较重的ღ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ღღ✿◈: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ღ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ღღღ✿◈,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ღღ✿◈、卫生行政ღ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ღღღ✿◈,造成不良后果的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ღღ✿◈;情节较重的ღ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ღ✿◈: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ღღღ✿◈,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ღღღ✿◈,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ღღღ✿◈,违法实施检查ღღღ✿◈、强制等执法措施ღღღ✿◈,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ღღღ✿◈,应当依法予以赔偿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造成人身ღღღ✿◈、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ღ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ღ✿◈。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ღღღ✿◈、罚金时ღღღ✿◈,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ღღღ✿◈,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ღღღ✿◈。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ღღღ✿◈,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ღღღ✿◈,先行赔付ღღღ✿◈,不得推诿ღღღ✿◈;属于生产者责任的ღღღ✿◈,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ღღღ✿◈;属于经营者责任的ღღღ✿◈,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ღღ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ღ✿◈,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ღღღ✿◈,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ღღ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ღღღ✿◈,为一千元ღღღ✿◈。但是ღღღ✿◈,食品的标签ღღღ✿◈、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ღღღ✿◈。

  食品ღღღ✿◈,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ღღღ✿◈,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ღღღ✿◈。

  食品安全ღღღ✿◈,指食品无毒ღღღ✿◈、无害ღღღ✿◈,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ღღღ✿◈,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ღღღ✿◈、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ღღღ✿◈。

  食品添加剂ღღღ✿◈,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ღღღ✿◈、香ღღღ✿◈、味以及为防腐ღღღ✿◈、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ღღღ✿◈,包括营养强化剂ღღღ✿◈。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ღღღ✿◈,指包装ღღღ✿◈、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ღღღ✿◈、竹ღღღ✿◈、木ღღღ✿◈、金属ღღღ✿◈、搪瓷ღღღ✿◈、陶瓷ღღღ✿◈、塑料ღღღ✿◈、橡胶ღღღ✿◈、天然纤维ღღღ✿◈、化学纤维ღღღ✿◈、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ღღღ✿◈。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ღ✿◈、设备ღღღ✿◈,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ღღღ✿◈、销售ღღღ✿◈、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ღღღ✿◈、管道ღღღ✿◈、传送带ღღღ✿◈、容器ღღღ✿◈、用具ღღღ✿◈、餐具等ღღღ✿◈。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ღღღ✿◈、消毒剂ღღღ✿◈,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ღღღ✿◈、餐具ღღღ✿◈、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ღღღ✿◈、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ღღღ✿◈,本法未作规定的ღღღ✿◈,适用其他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ღღღ✿◈、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ღ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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